重庆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档案起着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作用,学校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我校档案工作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档案局领导,同时接受以上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学校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档案工作。 第六条校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学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具有行政和业务双重职能。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由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设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档案队伍建设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专职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根据学校规模、馆藏档案数量及工作任务确定人员编制或岗位数,档案人员采取配备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应为档案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生活待遇创造条件,专(兼)职档案人员必须参加有关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十二条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建设与工作的需要,业务经费由档案馆统筹安排;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的档案装具等设备所需费用,由学校各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和馆藏档案的增加数量,学校为档案馆提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并能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档案工作用房。 第十四条 为落实档案保护措施、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学校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置必要的信息化和数字化设施设备。 第五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归档制度,各二级单位要制订相应的档案工作规定,把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验收、总结档案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归档制度,各部处、学院、直属业务单位均是立卷归档单位,其下属机构的档案材料交由上述各单位统一归档,责任人按档案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学校各立卷单位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按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的《重庆师范大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印章清晰,文件或声像材料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归档时间与档案的移交 学校党政部门和直属业务单位按年度归档的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各教学单位需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材料,应在次学年度的寒假前归档; 科研项目、基建工程的档案材料,应在鉴定、竣工后的3个月内归档; 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首先要检查案卷质量,再根据档案目录或移交清单,与移交人共同核对清点,符合要求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的仪器设备开箱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档案部门共同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文件材料不完整、不系统、不准确,不予验收或上报成果。 第二十二条学校与其它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件送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学校档案馆可征集或接受捐献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对个人捐献的珍贵档案,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规定,制订学校的档案实体分类方案,以便于保管和方便利用为原则,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各库房应备有档案资料存放平面示意图。 第二十五条要切实做好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防霉、防强光、防尘等有效措施,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档案保护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进行修复或复制。 第二十七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档案馆与档案形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保密期限和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册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类档案按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一)永久: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长期: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其期限为16至50年左右。 (三)短期:凡在短期内学校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其期限为15年以内。 第二十九条档案的统计 档案馆在每年年终做好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向重庆市档案局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三十条档案馆每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全宗卷规范》整理全宗卷一次。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设立供查阅档案资料的阅览室,配备检索工具为利用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利用学校的开放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学校档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学校人员因公查阅非密级档案,凭个人办证件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查阅保密档案,须持有关单位说明利用目的的证明,经立卷单位和档案馆领导同意后,方可登记查阅;利用科研项目档案,须持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登记利用。 (二)个人利用本人的学籍、学位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说明利用目的后,方可登记利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法定证件并持有委托人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校外单位利用学校文书档案、出具证明材料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 (四)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学校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主管部门介绍,学校领导批准和档案馆馆长同意。 第三十三条利用者要求复印档案,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利用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档案利用费。 第三十五条重要的和珍贵的档案材料,一般只提供复印件,确须使用原件的,需经档案馆馆长批准。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根据学校的档案管理考核办法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对优秀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由档案馆提名、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全校档案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造成档案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档案馆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2004年4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制度(试行)》(重师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