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签署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精神,结合我市高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27号令”精神,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27号令”的实施对推进高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其实质和内涵,把贯彻执行“27号令”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档案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校领导协助负责的工作机制,把高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档案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按照“27号令”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符合建馆要求的高校应设立档案馆,其他高校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各高校应配备具备条件的档案机构负责人和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落实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编制。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高校档案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修订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持高校档案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高校档案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三、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
高校档案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各高校要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树立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要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建档指导工作,丰富档案门类,优化馆(室)藏结构;要不断推进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基础档案数据库建设,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民办高校尤其要加强对财会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四、丰富档案利用工作的内容和手段,提升档案工作公共服务能力
高校档案工作要围绕学校大局,在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要制定相关的利用办法,简化利用手续,配备利用设施。对可开放的档案,应专门编制利用指南和开放目录。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形成有特色的档案编研成果,并通过档案陈列、展览、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开展档案宣传。有条件的高校,可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高校档案机构要进一步丰富服务民生的手段,创新服务机制,拓展高校档案馆(室)的教育、文化和公共服务功能。
五、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物质条件,加快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各高校应不断适应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根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应为独立建筑,库房、档案整理、数字加工、数据库机房、电子阅览室、档案熏蒸室等功能用房实行一体化流程管理,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馆库及时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落实档案库房、所需设备和经费,改善档案保管和利用条件,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维护和便捷服务。要设立专项经费,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建设和发展。
各高校应对照“27号令”的要求,对学校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本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将贯彻实施情况于2009年年底前报市教委和市档案局备案。市教委和市档案局将适时对各高校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九年七月九日